财政部关于续发行2008年记账式(十一期)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(财库[2008]84号) 2006-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,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,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,上海证券交易所,深圳证券交易所: 为筹集财政资金,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,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8年记账式(十一期)国债(以下简称本期国债)。现就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发行条件 (一)发行场所。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、证券交易所市场(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)续发行,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。 (二)发行数量。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,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。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,有权追加当期国债。 (三)时间安排。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和到期日、票面利率、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2008年记账式(十一期)国债(从2008年7月16日开始计息,期限3年,票面利率3.53%,按年付息)相同。本期国债于2008年10月12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,当日停止交易一天。续发行部分从10月18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。 (四)发行手续费率。为承销面值的0.05%。 |